兰州可以养狗吗?
不可以,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年7月20日修订) 第三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对犬进行训练和日常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避免或减轻危害后果。 第十一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的烈性犬品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个人因装饰、观赏等需要,确需饲养上述品种的,必须将犬只送至宠物留检所隔离观察30日,经检疫合格的方可继续饲养;发现感染狂犬病的,立即将犬只杀死。 单位因装饰、观赏等需要,确需饲养烈性犬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方可饲养。 严禁利用生物技术手段为犬只人工改良遗传性状,擅自繁育繁殖名贵犬。
(二)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办理养犬登记需携带犬只、相关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 单位养犬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养犬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现场填写《兰州市养犬登记表》。 公安人员在审核申报材料无误后,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养犬地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后,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犬许可证》及犬牌。 养犬登记有效期一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犬的,应于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不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的; (二)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三)转让、出借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牌编号的; (四)涂改、伪造、倒卖、冒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牌编号以及使用失效的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牌编号和伪造狂犬病免疫证明文件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疫检测的; (六)不依法办理犬只过户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