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狗需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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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目前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度,也就是说,只要按规定进行了登记备案,就算是合法养犬了——当然,在禁养区域和限养期内饲养烈性犬,以及不按指定场所遛犬的,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犬类养殖、经营,遏制狂犬病疫情扩散,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2013年7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新的《犬类防疫管理办法》。 新办法规定,除禁止养犬重点管理区外,其他区域的居民个人养犬的,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养犬单位需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养犬证明。个人养的宠物犬在5个月大时就必须注射疫苗,每年必须年检,注射疫苗不及时或无效,一旦发生狂犬病,政府有权处死。

新办法还增加了养犬处罚的种类:对违法养犬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而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设立犬只屠宰场点或者未经检疫买卖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提高了罚款额度:对于遗弃或者擅自处理被感染狂犬病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原动物所有权人应当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政府规章《上海市禁止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出入公共场所规定》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其中,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对销售或者运输非法猎捕的动物及其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根据《刑法》第341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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