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哪里有狗狗收留所?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宠物收容机构,对于遗弃的宠物或者流浪的动物都没有明确的收容部门负责管理。 一般被遗弃的宠物或者流浪动物都由当地的城市卫生环境部门统一处理。
根据《城市饲养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能自行觅食的流浪犬、猫,由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收缴,进行驯养,管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主动带捕且能够识别其身份的流浪犬、猫,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于一些没有造成环境污染而只是影响市容的流浪狗或猫,通常进行限期处置即可,超过期限则进行处理。而对于那些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对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则必须立即进行处置。
比如苏州就有明确规定,对流浪犬只、野生动物等实施收容救助,原则上采取限期内无偿方式处置。对于发现来源不明的犬只、野生动物,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置,消除隐患。 而对于这些动物的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对流浪狗和猫可以收容、治疗并予以释放,有的则必须处死。 根据《城市饲养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流浪犬、猫可以进行收容,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检疫后,符合放归条件的,安排返回原住所;(二)对感染或者可能感染兽疫病毒的流浪犬、猫,应当进行隔离;(三)对无主或者产权不明且无原主人的流浪犬、猫,经检疫合格,可以出售给单位和个人,但不得出售给农村地区居民饲养。
另外,对于咬伤人的流浪犬,必须立即进行消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