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住宅里养大型犬吗?
新修订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内环内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的限养条件方面,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居民只能饲养一条,犬只生育幼犬后,幼犬养育满三个月后,应当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到犬类留检所收留;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条例所称的重点管理区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条例所称的烈性犬是指: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烈性犬类和其他易饲养产生噪音、散发异味的犬类,具体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条例所称的大型犬是指:成年的犬体高超过45厘米(站立时从地面至肩胛部垂直高度)的犬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类留检所,收留流浪犬、弃犬、无主犬和被没收的犬只。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处置、抛弃、经营留检所的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