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能养藏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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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养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重点管理区为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而在一般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猛犬的,应当按照《条例》第11条的规定,凭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凭免疫证明和公安派出所的批准文件,向动物防疫机构申领《犬只饲养证》;最后拿着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犬只饲养证》和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后,才可以饲养。

在重点管理区内,《条例》只对饲养小型观赏犬的作出规定,即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每户限养一条。如果在上海的重点管理区内养藏獒被依法捕捉后,根据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每只犬五千元罚款。所以,你只能在一般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养藏獒。而且,即使是办理了《犬类准养证》等证件,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时也必须为犬只系颈圈、挂犬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还要带好清理犬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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